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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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之介紹

▲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對業主之分配不得作為費用,員工分紅的部份依公認會計原則處理(財務準則公報第39號),列為費用,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97年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企業須依章程所訂成數估計員工分紅金額於財務報告認列費用。

▲若有修訂章程之必要者,應提股東會通過,並應於股東會通過後之下期財務報告依新修訂章程所定之成數估列員工紅利金額。97年5月修章,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依新的成數估算費用。

▲期中報表以稅後淨利依最佳估列成數(如果章程訂的是區間成數的話)估算金額

▲股票紅利計算,上市櫃公司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董事會決議與原估列金額差異,未達重編財報標準-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否則應重編財務報告
▲股東會決議金額有變動,差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財報附註揭露資訊:

甲、章程所規定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相關資訊。
乙、本期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丙、前一年度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數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配套措施:

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之限制

認購價格得低於市價
章程明定本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於股東會說明對股東權益影響
發行額度:
加計前各次己發行流通在外認股價格低於市價之總數 < 己發行股份總數5%
加計前各次己發行總數 < 己發行股份總數15%
單一人取得量 < 申報發行量10%
每一會計年度得行使認購價低於市價之股數 < 年底己發行股份總數3‰
每一會計年度得行使認購權數 < 年底己發行股份總數1%

公司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向金管會申報發行認股價格低於市價之員認股權憑證,自申報生效通知日到達起不得超過1年

企業採員工認股權憑證作為獎酬方式之會計處理:於給與日採選擇權評會模式估計每股認股選擇權之公平價值計算酬勞成本,於既得期間內認列為費用。

▲放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轉讓價格之限制

轉讓價格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轉讓股數限額:< 己發行股份5%;單一認股員工之股數< 0.5%
章程明定本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於股東會說明對股東權益影響

程序:先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轉讓期限內,依章程提最近一次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低價轉讓員工–>轉讓時報金管會核準場外交易或申報金管會備查再辦理過戶。
會計處理:應於給與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勞務成本,列為費用
給與日—認股基準日,若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

▲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孳息轉讓給員工為獎酬方式:會計處理以股東捐贈給公司及公司給與員工處理,認列勞務成本及資木公積

一、參考釋例
釋例1 員工紅利採以扣除員工分紅後之盈餘提列之釋例
甲公司97年度基本資料如下:
(1)扣除員工紅利前之稅前純益:$100,000
(2)所得稅(T)稅率:20%(註:係舉例)
(3)累積虧損:$10,000
(4)員工紅利(B):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每年度稅後純益於彌補虧損後,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次提10%為員工紅利
B=【($100,000-B-T)-10,000】×90%×10%…………(1)
T=($100,000-B)×20% …………(2)
將(2)代入(1),得
B=【$100,000-B-($100,000-B)×20%-10,000】×90%×10%
=($100,000-B-$20,000+0.2B-10,000)×90%×10%
=($70,000-0.8B)×0.09
=6,300-0.072B
故1.072B=$6,300
B=$5,877 …………代入(2)
T=($100,000-$5,877)×20%=$18,823

盈餘分配表之表達:324.jpg

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範例
*本範例係假設99年度股東會分派98年度盈餘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配發方式如下:
(1)百分之×為董監酬勞;
(2)百分之×-×為員工紅利;
(3)….
本公司98年度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XX元及XX元(若該分配案已經董事會通過者,應以董事會通過之金額列示),其估列基礎為……,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係依據98年度(財務報告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並認列為98年度之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惟若嗣後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估列數有差異時,則列為99年度(請列示年度)之損益。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本公司97年度(前一年度)盈餘實際配發員工紅利XX元(請分別列示現金紅利及股票紅利金額;若為股票紅利,應再列示配發股數及股價【請敘明係指何股價】)及董監酬勞XX元,與97年度(前一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員工分紅XX元及董監酬勞XX元之差異為……,主要係……,已調整為98年度(本年度)之損益。
※前一年度若為96年度則僅須揭露實際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當期財務報告若前一年度盈餘尚未實際配發,則應註明「前一年度盈餘尚未實際配發」

324-1.jpg
97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列支費用之規定
《賦稅》2008/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另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員工分紅性質及帳務處理說明如下: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三)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四)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呼籲,員工分紅已改採費用化處理,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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